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0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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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061號債權人寬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郁婷 上列債權人寬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林庭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寬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邱郁婷為寬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公所備查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二、提出債務人林庭緯區分所有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彰化市○○街000巷0號、彰化市○○○路00○0號)。
三、確認債權人名稱為寬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寬墅「公寓」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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