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債權人 蕭羽琁 債務人 賴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參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四條,就押金7000元雙方並無給付之約定,本件債權人所提之資料難以證明出債務人賴瑞祥對本件債務負有給付責任之依據,故此部份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