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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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11號聲請人 陳素梅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鄒武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鄒武權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5月27日,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鄒武權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9年6月1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元、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109年5月28日消費性借款、清償日期民國110年5月27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鄒武權之上開債權。未料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各1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中區仁愛七51,62610000分之252臺中市中區仁愛七5-2432610000分之25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042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1層十層:24.63合計:24.63全部臺中市○區○○路00號10樓之7共有部分:仁愛段七小段1134建號,面積:4,683.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