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36號聲請人宇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鈴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澤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票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龍澤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