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13號原告 林成 被告 謝維花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24日下午2時20分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13號原告 林成 被告 謝維花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24日下午2時20分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