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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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宗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