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訴人 程鵬宇

被上訴人 莊憲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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