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乙○○
13號被告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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