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東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乙○○被告上益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上益通運有限公司、甲○○因民國九十五年度東交簡字第八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詹慶堂
法官劉柏駿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