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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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2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黄正憲選任辯護人盧錫銘律師
張崇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206、9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昕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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