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巫國治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張立杰 律師甘綝律師被告 葉菘博 訴訟代理人 董幸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9號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