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被代位人即債務人 劉昭煒 被告 劉秀換
劉賴波江 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竹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及理由關於「 劉昭緯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昭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