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黃春生
陳春松
黃春信
黃志平
陳賢德 被告 陳俊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