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淵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50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淵泉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以
107年度偵字第50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被告自動繳回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9,415元,係被告本件賭博犯罪之所得,為被告坦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聲請書誤載為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亦各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0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之被告自動繳回之現金19,415元,係被告賭博犯罪之所得,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見溪警分偵字第1070014318號卷第4頁;107年度偵字第5092號卷第16頁至第17頁),並有戶名 王羽嬅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匯款資料、戶名楊淵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雲林地檢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單(自動繳回)、繳納犯罪所得通知單、華南銀行匯入匯款通知書或存根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見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6頁、第31頁至第32頁;107年度偵字第5092號卷第22頁至第24頁;107年度查扣字第539號卷第
1頁),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宣告沒收。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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