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990號聲請人 許桂花 聲請人 林美智 聲請人 林美芬 聲請人 林千鈺 聲請人 林美雀 聲請人 林育徽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繼承權之拋棄以繼承人為限。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末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又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民法第12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林勝夫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死亡,聲請人許桂花、林美智、林美芬、林千鈺、林美雀、林育徽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而聲請人於
107年10月22日具狀時主張,於107年8月1日知悉得繼承。然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應釋明為何於107年7月20日被繼承人死亡後即107年8月1日始知悉得繼承。經本庭分別於107年11月19日、107年12月18日請聲請人釋明何時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何時日知悉得繼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然聲請人又具狀主張於107年9月24日知悉云云,但未為任何釋明為何於107年9月24日始知悉之原因,再經本庭於108年1月17日請其補正釋明,其表示對於函詢事項不再提出釋明云云(有卷附之家事紀錄科進行單)。
則綜上所陳,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遲至107年10月22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顯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高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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