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蔡○○被告 葉旻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22號(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0年度朴交簡字第2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沈芳伃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