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王秀鈴 被告 陳筠鶯 (原名 陳林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1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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