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29號上訴人 梁志賢 上列上訴人與大澤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4月29日102年度上易字第1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蔡政哲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