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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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49號
100年度訴字第144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仁 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碧霞 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3月3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49號、101年度訴字第144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7,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