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文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文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呂文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於105年9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5年3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呂文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4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105年度審簡字第6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
105年3月23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7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5425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107年11月23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署107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54251號函上開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