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66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維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3754號),經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士簡字第46號),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楊維悌民國於106年8月30日0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配偶 李佩珍 及女兒 楊又綸 前往臺北市○○區○○街○○號振興醫院急診,行經臺北市○○區○○路2段與天母西路口,因告訴人 楊燦綸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未開車前燈,遂與被告楊維悌發生行車糾紛,詎被告楊維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機掰」之穢語辱罵告訴人楊燦綸,足以損害告訴人楊燦綸之名譽,因認被告楊維悌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楊燦綸告訴被告楊維悌公然侮辱罪部分,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有本院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 簡附民 移調字第4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