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89號上訴人丁○○
乙○○丙○○兼右三人之送達代收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饒春 民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伍佰貳拾柒萬肆仟零捌拾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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