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91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郭天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爰相對人郭天鳳於民國109年5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
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5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14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百分之1.845計付,本貸款利息自撥款日起第一年由政府補貼利息,自第一年期滿後由相對人負擔利息,若相對人第一年第七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前述經相對人清償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得繼續補貼利息至本貸款第一年第十二個月止,但第一年第七個月至第十二遲延繳還本金之月份,不在予以利息補貼,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全部貸款利息應由相對人負擔。依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六、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者。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10年4月14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採固定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最高支付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86668元整
,及自民國11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