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3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巷2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丙○○於民國94年11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4日至144年11月3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丙○○於94年10月28日邀第三人 吳姿葶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8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11月11日止,前三年按月計付利息,第四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2,000,000元,借款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計算利息,而政府固定補貼年利率百分之
0.125,餘由借款人負擔,並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其餘6,800,000元之利率則自94年11月11日起至95年11月10日止,按聲請人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0.39機動計息,自95年11月11日起至96年11月10日止,按聲請人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0.61機動計息,自96年11月10日起,按聲請人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1.21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又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第三人丙○○自96年9月11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迄今總計尚欠借款本金8,800,00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相對人乙○○於96年3月30日因買賣關係取得系爭不動產,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住宅貸款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分行催收紀錄卡、郵政函件執據(以上均影本)各1份、交易明細、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各2份、土地登記電子謄本3份、建物登記電子謄本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分別於97年2月14日及97年2月25日送達相對人與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6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北市○○道││580││││577.96│322/10000││├──┼───┼────┼────┼────┼───────┼─┼──┼──┼──────┼──────┼───┤│002│新竹縣│竹北市○○道││000-0000││││60.51│全部││├──┼───┼────┼────┼────┼───────┼─┼──┼──┼──────┼──────┼───┤│003│新竹縣│竹北市○○道││000-0000││││55.31│145/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6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644│竹北市○○○道段│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四層:│屋頂突││205.07│陽台│6.32│平方公│全部│││││興路1171│000-0000│鋼筋混凝│47.40│47.93│47.93│43.21│出物:│││││尺││││││巷22號│地號│土造,4│││││18.60│││││││││││││層│││││││││││││├──┴──┴────┴────┴────┴───┴───┴───┴───┴───┴───┴──────┴────┴───┴───┴───┴───┤│共用部分:省道段704建號:1/69;省道段705建號: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