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2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280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1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聲請書)。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