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9號聲請人甲○○
10號之相對人乙○○
巷13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11月4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向聲請人所負借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11月3日至97年11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相對人於94年3月15日與第三人 溫明浪 共同簽發金額8,500,000元之本票,未載到期日,免除做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對上開債務迄今仍未清償,聲請人自得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本票、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7年1月3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2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鄉○○○○段││204地號│旱│││378.00│全部││├─┼───┼────┼────┼────┼────────┼─┼──┼──┼───────┼───────┼───────┤│2│新竹縣○○○鄉○○○○段││204-1地號│旱│││5160.00│全部││├─┼───┼────┼────┼────┼────────┼─┼──┼──┼───────┼───────┼───────┤│3│新竹縣○○○鄉○○○○段││205地號│田│││325.00│全部││├─┼───┼────┼────┼────┼────────┼─┼──┼──┼───────┼───────┼───────┤│4│新竹縣○○○鄉○○○○段││206地號│旱│││1149.00│全部││├─┼───┼────┼────┼────┼────────┼─┼──┼──┼───────┼───────┼───────┤│5│新竹縣○○○鄉○○○○段││206-2地號│旱│││917.00│全部││├─┼───┼────┼────┼────┼────────┼─┼──┼──┼───────┼───────┼───────┤│6│新竹縣○○○鄉○○○○段││206-3地號│旱│││4717.00│全部││├─┼───┼────┼────┼────┼────────┼─┼──┼──┼───────┼───────┼───────┤│7│新竹縣○○○鄉○○○○段││207地號│建│││252.00│全部││├─┼───┼────┼────┼────┼────────┼─┼──┼──┼───────┼───────┼───────┤│8│新竹縣○○○鄉○○○○段││211-1地號│旱│││2405.00│全部││├─┼───┼────┼────┼────┼────────┼─┼──┼──┼───────┼───────┼───────┤│9│新竹縣○○○鄉○○○○段││211-2地號│旱│││2580.00│全部││├─┼───┼────┼────┼────┼────────┼─┼──┼──┼───────┼───────┼───────┤│10│新竹縣○○○鄉○○○○段││212-4地號│旱│││464.00│全部││├─┼───┼────┼────┼────┼────────┼─┼──┼──┼───────┼───────┼───────┤│11│新竹縣○○○鄉○○○○段││221-21地號│旱│││640.00│全部││├─┼───┼────┼────┼────┼────────┼─┼──┼──┼───────┼───────┼───────┤│12│新竹縣○○○鄉○○○○段││279-2地號│林│││747.00│全部││├─┼───┼────┼────┼────┼────────┼─┼──┼──┼───────┼───────┼───────┤│13│新竹縣○○○鄉○○○○段││403-1地號│林│││131.00│全部││├─┼───┼────┼────┼────┼────────┼─┼──┼──┼───────┼───────┼───────┤│14│新竹縣○○○鄉○○○○段││404地號│林│││10708.00│全部││├─┼───┼────┼────┼────┼────────┼─┼──┼──┼───────┼───────┼───────┤│15│新竹縣○○○鄉○○○○段││404-2地號│田│││3667.00│全部││├─┼───┼────┼────┼────┼────────┼─┼──┼──┼───────┼───────┼───────┤│16│新竹縣○○○鄉○○○○段││404-3地號│林│││1115.00│全部││├─┼───┼────┼────┼────┼────────┼─┼──┼──┼───────┼───────┼───────┤│17│新竹縣○○○鄉○○○○段││412地號│林│││6421.00│全部││├─┼───┼────┼────┼────┼────────┼─┼──┼──┼───────┼───────┼───────┤│18│新竹縣○○○鄉○○○○段││413地號│林│││1081.00│全部││├─┼───┼────┼────┼────┼────────┼─┼──┼──┼───────┼───────┼───────┤│19│新竹縣○○○鄉○○○○段││415地號│旱│││87.00│全部││├─┼───┼────┼────┼────┼────────┼─┼──┼──┼───────┼───────┼───────┤│20│新竹縣○○○鄉○○○○段││416-1地號│林│││6419.00│全部││├─┼───┼────┼────┼────┼────────┼─┼──┼──┼───────┼───────┼───────┤│21│新竹縣○○○鄉○○○○段││416-3地號│林│││2211.00│全部││├─┼───┼────┼────┼────┼────────┼─┼──┼──┼───────┼───────┼───────┤│22│新竹縣○○○鄉○○○○段││417-2地號│林│││1493.00│全部││├─┼───┼────┼────┼────┼────────┼─┼──┼──┼───────┼───────┼───────┤│23│新竹縣○○○鄉○○○○段││417-4地號│林│││1454.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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