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5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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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5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淑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營偵字第1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淑惠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子計算機壹臺、六合彩簽注單參拾張、簽賭帳單伍張及台號倍數單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外,另更正犯罪事實第十二行之查獲日期為「100年10月4日」。
二、爰審酌被告聚眾滋賭以謀利,破壞善良風俗,助長僥倖風氣,且經營六合彩時間長達約九個多月,迄今獲利約新臺幣四萬五千元,對社會治安造成相當程度之影響,及被告犯後自始坦認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六合彩簽注單三十張、簽賭帳單五張、台號倍數單一張及計算機一台,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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