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9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976號聲請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叁佰捌拾貳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