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二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行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五九六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有德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九十年二月十日│ 陸萬元 │CSA一二八三八│││││山分行│││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