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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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原告 劉代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紘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70號傷害案件(下稱本件刑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持托衣桿(鐵棍)毆打原告,致原告受傷,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看護費、收入損失、非財產上損害等合計新臺幣(下同)1,114,272元。惟本件刑案判決認定被告僅有恐嚇行為,則原告主張遭被告毆打受傷請求賠償1,114,272元,即不符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件,然此部分得以補繳裁判費補正之。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14,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