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34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743號112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原告神光晶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文浩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育瑄 律師
林君鴻 律師原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曾梓展 訴訟代理人 陳玫琪 律師被告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朱壽暉 被告 黃南競
李紫綺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15號、112年度訴字第61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李建慶
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