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瑞昌
車慧芬 車瑞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芮雯 間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15萬3791元(按附表一、二「核定金額」欄內所列價值,乘以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內所列上訴人受分配之比例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萬65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温菀淳附表一:被繼承人王炎明所遺之不動產編號項目財產標示權利範圍核定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1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192分之993,018元按原告王芮雯12分之1、被告 車素蘭 、車瑞德、王瑞昌、車慧芬各48分之1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土地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全部23,395,842元按原告王芮雯12分之1、被告車素蘭、車慧芬各24分之1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3建物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號)全部1,032,900元按原告王芮雯12分之1、被告車素蘭、車慧芬各24分之1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附表二:被繼承人王炎明所遺之動產編號項目財產標示核定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1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46,897元按原告王芮雯12分之1、被告車素蘭、車瑞德、王瑞昌、車慧芬各48分之11之比例為分配。2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8元3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支票存款4元4存款台北富邦銀行建成分行1,041元5存款桃園信用合作社1,653元6存款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135元7存款國泰世華銀行臨沂分行349,831元8存款國泰世華銀行臨沂分行-外幣活存21,895,826元9存款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10,423元10存款中華郵政儲金帳戶72,426元11存款華南商業銀行-支票存款2,955元12存款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7,483元13存款華南商業銀行1,262元14投資台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0股)90,076元15投資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86,299股)0元16投資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50股)5,000元17投資經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00股)532,5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