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明陽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0,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