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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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90號上訴人 林家豪 被上訴人 潘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桃簡字第39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黃裕民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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