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徐金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美瑜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7,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5,0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