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徐可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榮國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徐榮國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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