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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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256號
原 告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育潔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李育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1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