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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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256號
原   告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育潔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李育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1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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