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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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聲字第80號聲請人彭美玲
人 劉光榮 相對人鑫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柔㚬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總計薪資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年9月26日經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2人積欠108年
7月份之薪資,總計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並約定聲請人於108年10月1日下午1點至相對人處領取現金,惟相對人迄今未依約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為佐,並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8年10月21日桃勞資字第1080094330號函檢附兩造於108年9月26日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相關資料影本到院供參,堪信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