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三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 羅周阿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