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0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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