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中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載「累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8日所為103年度易字第405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於主文記載「累犯」,然於理由欄及論罪科刑欄位均已敘明累犯之規定,已有前開規定所指顯然錯誤之情,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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