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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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佑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烘爐 代理人 羅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慶河企業社 賴錦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9月15日│86,051元│GA0000000││││河│信用合作社光復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