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EitnerJulianLukas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函覆本院本案
非道路範圍之交通事故,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
表等,故本院無從依職權查被告之身分資料及住居所,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EitnerJulianLukas之護照號碼及足資證明其住
居所所在地之相關資料。
二、足資證明被告EitnerJulianLukas有與原告之被保險人家
麗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交通事故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