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127號
原告 賴茂喜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被告 洪東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0年度新簡字第12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1日下午2時40分許於本院新市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是否有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之適用或類推適用,本院認為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