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127號

原告 賴茂喜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被告 洪東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0年度新簡字第12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1日下午2時40分許於本院新市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是否有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之適用或類推適用,本院認為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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