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告 林子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16,438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 官鍾堯任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00萬元)

1

利息

500萬元

111年4月2日

113年4月25日

(2+24/365)

5%

51萬6,438.36元

小計

51萬6,438.36元

合計

551萬6,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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