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106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丁○○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基隆市,有戶籍謄本1紙在卷
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