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227號原告 黃靈寺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炎坤 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原告於104年7月20日變更訴之聲明追加起訴(如附件變更聲明狀影本),未於訴狀載明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追加聲明狀送達本院日匯率核算新臺幣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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