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88號聲請人許迪嵐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玉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人許迪嵐之住所。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