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聲字第23號聲請人
即受刑人 陳惠貞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又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第47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如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欲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由受刑人逕向法院為聲請。另聲請人欲就經本院判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聲請易服勞役,此亦屬檢察官執行裁判之職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就其遭本院判處之刑聲請易服勞役,於法顯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