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9日通知原告於5日內補正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1段156巷32弄5號3樓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該項通知補正函已於96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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